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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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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的管理,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二条 申请从事本资格认证的培训中心,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认真填写《培训中心申请表》(见附件2-1表);
2、 培训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大、中专院校无需提交该文件);
3、 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情况说明);
4、 用于培训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
5、 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条 培训部在收到培训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培训部将为其颁发本资格认证培训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物流采购网”和“中国物流与采购教育认证网”公布。
第四条 获得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应不少于2名经过培训部认可的培训教师,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培训中心在开展认证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自觉维护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声誉。
第六条 严格按照培训部核定范围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中心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八条 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
第九条 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协助当地考试中心,做好每位学员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一条 协助考试中心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如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本资格认证声誉,培训部有权取消其从事本资格认证培训的资格。
第十四条 培训部每两年对培训中心复审一次,对不合格的机构,培训部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取消其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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