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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6
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一、教师任职资格
凡从事本资格教学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物流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
(二)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物流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备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
(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高级物流师资格,通过参加培训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
二、任职与管理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培训部的认证后,统一颁发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聘书。
(二)本资格的培训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和培训部的双重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三)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的相关资料在培训部备案,培训部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并在www.clpea.org.cn网站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取得从事本资格培训聘书的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每年一次的工作业绩考核,如有下列情形,培训部有权取消资格,收回聘书。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违犯规章制度及其职责,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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