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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6
考试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资格认证考试中心管理,依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二条 本资格认证考试中心原则上每个省只设一个,开设物流专业的高等院校有优先权。
第三条 申请本资格认证的考试中心,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认真填写《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
2、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大、中院校勿需提供该证明文件);
3、考试中心简介;
4、用于培训及考试的相对稳定的场地和相关设备的证明文件;
5、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培训部在收到考试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培训部将为其颁发本资格认证考试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
第五条 获得考试资质的考试中心,应安排具有相关资格的主考人员一名,副主考和其他考务人员若干名,并上报专委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声誉。
第七条 在培训部核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物流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考区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每年二次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考试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
第九条 负责在当地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条 配合培训部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部每两年对考试中心复审一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格认证管理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永久性取消其考试的中心专业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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