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邮箱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培训认证 > 培训咨询 > 正文培训认证 > 培训咨询 >

    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时间:2011-10-13 11:38:44

      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一、教师任职资格

          凡从事本资格教学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物流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
          (二)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物流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备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
          (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高级物流师资格,通过参加培训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

          二、任职与管理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培训部的认证后,统一颁发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聘书。
          (二)本资格的培训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和培训部的双重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三)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的相关资料在培训部备案,培训部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并在
      www.clpea.org.cn网站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取得从事本资格培训聘书的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每年一次的工作业绩考核,如有下列情形,培训部有权取消资格,收回聘书。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违犯规章制度及其职责,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联系我们 | 人才招募 | 站点留言 | 在线投稿 | 网站地图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1号恒欣商务大厦411室  电 话:010-68215601、010-51661462、010-56233976 邮 箱:yjwl@cnel.cn
Copyright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应急物流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13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