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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区重大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来源:网络 作者: 时间:2010-07-26 浏览次数:63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府发[2005]65号)有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1、统一协调。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负责处置事件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同新闻宣传部门沟通,共同提出新闻发布及报道意见,按照事件分级组织协调新闻报道。


       2、统一发布。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突发公共事件新闻信息,按照事件分级,分别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区应急办新闻发言人发布。


        3、正确引导。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要恪守尊重新闻规律和遵守宣传纪律的一致性,坚持有利于全党、全国、全省、全市和全区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有利于时间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二、事件分类与报道分级

        (一)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几类:

        1、自然灾害事件;2、事故灾难事件;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5、公共新闻事件;6、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二)报道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分级标准由区应急办在编制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分级对应启动。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IV级)。区级新闻单位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按照区应急办统一口径进行报道。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III级)。本地新闻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公开报道,经区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采用市级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报道。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II级),区级新闻单位如确需报道的,经区委宣传部批准采用成都日报或其它指定媒体发布的新闻通稿。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I级)。未经市应急委或处置事件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市委宣传部的许可,未经区委宣传部批准,区级新闻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公开报道。


        三、工作流程与职责分工

        1、突发事件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认为可以报道的,应及时组织发布新闻;如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在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程序规定的时限内送区委宣传部审定。区委宣传部收到新闻报道意见后,对是否报道、如何报道提出指导意见,并迅速作出书面或电话答复,由区应急办组织发布新闻。


        2、处置事件的各级应急机构或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新闻单位正常采访给予支持,对新闻稿件涉及的事实及时进行认真审核。


        3、区级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处置事件的各级应急机构或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及时、准确地组织和开展采访报道工作。


        4、区外新闻媒体出现导向偏差,不失报道或歪曲性报道,甚至引发突发公共新闻事件,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或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新闻报道,及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区委宣传部,并大力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沟通、协调和澄清工作,尽力消除和减小负面影响。


        四、宣传纪律及注意事项

        1、区级新闻单位报道突发公共事件,要充分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对事件的重视和对人民群众的关心,报道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反应和行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 、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的数量和规模。影响范围不大、后果不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不作公开报道。对境外关注而境内不宜报道的事件,原则上不报道。


       3 、突发公共事件报道,涉及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应送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事件的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道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应尽量避免展示和渲染案件细节、伤亡惨状等,防止产生负面效果。


        4、为保障新闻时效,对应当报道而又情况复杂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先对基本事实作客观、简明的报道,在作后续深入报道。负责审稿的有关部门对新闻单位送审的稿件要随到随审,保证报道时效。


        5、记者在采访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妨碍事件处理工作,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防止报道失实。反对不负责任地炒作和渲染,杜绝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报道,严禁传播歪曲事实、造谣滋事、煽动群众偏激情绪、制造社会恐慌气氛等各种有害信息。对违反规定、不守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关键词:应急预案 新闻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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